社會

批名嘴劉駿耀下流 張大春獲判無罪確定

2025/7/31 16:45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1日電)作家張大春不滿名嘴劉駿耀嘲諷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禁食,在臉書批評「下流」,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張大春罰錢確定。案經非常上訴成功,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判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劉駿耀在民國103年4月29日在電台節目談論林義雄為反核禁食一事,當時收聽並開車的張大春因生氣,立即停車在路邊上臉書張貼文章,指廣播主持人「下流」等語,劉到張的臉書留言回嗆「…下流留下自用」;張大春又以「下流胚」、「腦子裡裝屎」回轟。劉駿耀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張大春。

一審法院認為張大春是進行評論,未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範圍,也沒有影響劉駿耀的人格評價,判決張大春無罪。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改判張大春罰新台幣3000元確定。

張大春等人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他們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民國113年4月間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刑法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範圍,故意貶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才會構成。社會上常見罵人髒話可能只是口頭禪,不一定構成公然侮辱。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為被告張大春利益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依判決確定前之程序,更為審判,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判決張大春無罪,全案確定。

高院更一審指出,以本案的脈絡觀察,張大春是因不滿劉駿耀評論關於林義雄反對核四而絕食事件的用語、態度及立場而為貼文,因該事件涉及國家能源政策及具相當社會聲望、影響力的政治人物就該政策所持傾向及作為,屬公共事務議題,兼具促進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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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新聞資料指出,劉駿耀主持廣播節目上討論此議題,本應承擔遭受反對及負面評價的風險,實無僅准許自己於表達相關意見時對他人進行負面評論,卻無法容忍不同意見的第三人對其見解不滿時所為負面用語之理。

高院指出,張大春批評亦未就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以歧視性的觀點、用語予以羞辱;全案經權衡該此言論對於劉駿耀名譽權的影響,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難認已達否定劉駿耀人格尊嚴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程度,因此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難認張大春於臉書登載內容,已符合公然侮辱罪。(編輯:方沛清)1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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