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1 19:25(8/1 19:58 更新)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日電)立法院5月三讀修法,延長核電機組運轉年限最長20年。核安會今天預告配套子法,規範未來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得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及再運轉計畫,並新增要求檢附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立法院會5月三讀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延長核電機組運轉年限最長20年,等同核電廠運轉時間可由現行40年,延長最多至60年。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表示,核管法公布後,總統賴清德即強調,核電廠重啟在程序上遵循「二個必須」,第一,核安會「必須」依法訂定安全審查程序辦法;第二,台電「必須」依照核安會所訂定辦法,進行自主安全檢查,評估有無重啟的安全條件,重啟的期程與成本效益。
李慧芝說,對於核能議題,賴總統與行政院長卓榮泰也一再重申,政府必需秉持核安無虞、核廢有解以及社會共識的3個原則,核安會今天也按上述原則,預告「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核電廠若有重啟再運轉的需求時,仍須以確保核能安全為優先。
根據草案,核電機組若要繼續運轉,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前,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但除了原先規定的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的增修內容之外,還新增要求輻射相關議題查核評估報告,以及耐震安全評估說明。
草案也新增,申請換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規定文件及再運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草案規範,再運轉計畫執行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包含一,廠址、機組現況及計畫排程;二,組織、人力配置及訓練規劃;三,設施再運轉之工作項目及定期維護與檢查規劃;四,運轉期間法規及運轉文件恢復規劃;五,品質查證方案及稽查計畫;六,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台電日前表示,待核安會完備子法後,台電會先做自我安全檢查,並進行同儕審查,確定有無符合重啟條件,再送核安會審查。(編輯:林克倫)11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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