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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自稱法務未能舉證 中院未准許訴訟代理

2025/8/14 13:47(8/14 13:58 更新)



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蘇木春台北14日電)律師蔡昆洲今天說,中國律師欲當訴訟代理人,自稱公司法務卻未舉證。台中地院指出,未舉證不准許訴訟代理。全律會假律師取締小組召集人謝以涵說,中國律師在台有合夥人。

蔡昆洲今天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本案涉及台灣腳踏車廠商與奧地利販售平台的民事訴訟,昨天言詞辯論期日前,雙方已多次協調,他已知悉男子劉蓉芳為中國律師,且出席協調及開庭。

全國律師聯合會假律師取締小組召集人謝以涵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劉蓉芳為中國東莞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昨天開庭時向法官表示其為受僱於奧地利公司的法務,蔡昆洲當庭提出異議,要求提供勞健保等資料佐證。

謝以涵說,由於奧地利公司與劉蓉芳未能提出證明,法官未准許其訴訟代理,不過奧地利公司的送達處所為律師事務所,因而准許劉蓉芳擔任送達代收人,並已於昨天當庭送達、諭知庭期,劉蓉芳在台灣另有一名合夥人,也於昨天開庭時旁聽。

蔡昆洲另以臉書訊息表示,奧地利公司聘請中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並於開庭程序中代表進行訴訟行為,他已向法院表達反對立場,但對方聲稱「法律並未禁止」,並援引民事訴訟法未明文限定「須由律師代理」作為理由。

蔡昆洲表示,根據律師法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律師業務者,須具備「我國律師資格」並經登錄,外國律師須依外國律師條例取得許可,且僅得從事國際法律事務,並不得代理涉台灣法之訴訟。

蔡昆洲說,中國律師非台灣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在現行法制下無律師登錄身分、未取得執業許可,直接在台灣法院進行訴訟代理,疑屬違法執業行為,恐開啟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直接介入台灣訴訟的先例,嚴重衝擊台灣律師市場秩序。

蔡昆洲認為,律師資格制度在於保障司法專業品質與當事人權益,並確保代理人受「我國監督與懲戒機制」約束。若讓無資格律師任意代理訴訟,削弱本土律師的專業價值,也可能造成法律適用錯誤、程序瑕疵,甚至引發司法安全與國安疑慮。

根據台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的新聞稿,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應委任律師,如不具律師資格者,現受僱於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從事法務工作,經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委任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者,也例外可受任為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此為「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明定。

新聞稿指出,本案被告為奧地利公司具狀委任無台灣律師資格的大陸地區劉姓男子為訴訟代理人,劉姓男子於本案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即昨天開庭時,表明是受僱於奧地利公司的法務而擔任訴訟代理人。

台中地院表示,因劉姓男子無台灣律師資格,且未能提出相關佐證,審判長未許可其代理,並就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質疑,命劉姓男子補正資料,本案昨天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編輯:李錫璋)11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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