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25日電)監察院表示,2名軍人洩密中國,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對公務機密資料保密督管不周,通過糾正飛指部;且2人獲判刑度竟比一般貪瀆案還低,法官量刑似未充分審酌軍人立下「效忠自願書」所帶來傷害,引發外界「情重罰輕」質疑。
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葉姓上士、蘇姓中尉遭台商黃姓父子利誘吸收,除了簽立「效忠自願書」、將漢光演習機密交付中共,還分別收賄新台幣21萬元、10萬元,分別遭判處5年10月、5年8月徒刑。
監委浦忠成、蔡崇義調查,飛指部未落實督管官兵公務機密資料保密紀律,機密文件也未依規定存管與銷燬,還有官兵將個人資訊設備帳號及密碼交給他人,導致遭葉姓上士趁隙登入電腦竊取機密。
監委指出,飛指部對於官兵智慧型手機登記使用及管制查察不嚴,營區門禁檢查管制工作也未確實,多筆機密資料被蘇姓中尉分次攜出營外。
監委說,本案檢調機關查扣中共交付黃姓台商安裝特殊隱蔽功能的智慧型手機,能規避國軍監控程式。中共也要求黃姓台商駕車搭載「極光測繪儀」至指定重要國道、省道掃描沿路建築並回傳。可惜本案承辦檢察官未落實刑事訴訟法「鑑定」規定,在偵查中未將「極光測繪儀」等查扣物,發交公正第三方科研機構進行採證鑑識。
監委表示,且在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尚未依「檢察機關辦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將查扣物「留作公用」,以查明是否有諜報與隱蔽科技功能,著實可惜;歷來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沒有將國安案件扣押物「留作公用」進行科研,是肅諜工作重大缺憾。
監委也說,量刑雖屬司法審判核心事項,監察院固應適度尊重,本案葉姓、蘇姓軍人洩漏軍事機密,且分別收受賄賂,還簽立對中共「效忠自願書」,兩人獲判刑度竟比一般貪瀆案件判處刑度低。觀察本案歷審法官量刑判決理由似未充分審酌蘇男書立「效忠自願書」行為,帶給社會衝擊與軍人形象的傷害,並引發外界認為判決「情重罰輕」的質疑。
監委指出,司法院宜透過教育訓練提醒承辦國安案件的法官,注意避免發生更審後漏未審酌現役軍人不忠行為的狀況。
監委說,國防部宜從基礎養成教育堅定官兵基本信念,陶鑄愛國氣節,使官兵建立正確敵情觀念。此外,行政院應指導國防部積極加強戰備,並督責國防部與相關部會精進全民國防教育,提升全民保密肅諜觀念,培養國安共識。(編輯:林克倫)1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