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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載金門岸巡出海拒檢 二審從重改判6月

2025/8/26 18:10(8/26 18:53 更新)



王姓男子駕船返回金門后豐港時,為逃避檢查,強載岸巡人員出海使安檢程序中斷,金門地院簡易庭判處3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以原審未考量王男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的犯罪態樣等撤銷原判決。(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吳玟嶸金門26日電)王姓男子駕船為逃避檢查強載岸巡人員出海,金門地院簡易庭判處3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以原審未考量王男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的犯罪態樣等,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王男6月徒刑。

根據金門地方法院判決書,民國113年12月2日晚間8時許,王男駕駛自用小船返回金門后豐港時,岸巡隊安檢人員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發現船上前置物艙無法開啟,因此以手持X光機加強檢查,但王男卻為拒絕檢查,在安檢進行時將安檢人員強載出海。之後海巡出動巡防艇將王男及船舶押解返回后豐港,並經金門地檢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金門地方法院簡易庭判決,王男行為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為強暴罪,考量王男犯後坦承犯行等判處王男3月徒刑。

案經檢方上訴,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作出判決,認為王男所犯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原審疏未審酌王男強行駕船挾持安檢人員的犯罪態樣,檢方上訴認為原審適用法條違誤,且量刑過輕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判決表示,審酌王男公然挑戰執法人員漠視法律程度、有多次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素行、雖坦認犯罪且願意和解但遭執法人員拒絕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6月。此案不得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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