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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治薇涉用情報換取中國資助選立委 二審判2年8月

2025/10/16 13:29(10/16 13:39 更新)



台灣高等法院3月開庭審理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受中國資助參選,馬治薇(前)出庭應訊。(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電)二審高院今天認定,馬治薇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國某組織金錢資助,以供自身參選立法委員,惡性非輕,涉犯2罪,從重以反滲透法論罪,判刑2年8月,可上訴。

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違反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遭指控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名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資助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參選民國113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

一審法院認定僅違反個資法判刑8月,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均無罪,檢方及馬治薇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提供新聞資料指出,依卷內證據資料,認定馬治薇犯行明確,馬治薇辯稱,本案無證據證明「冰姐」、「阿浩」是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來源,且提供美金及虛擬貨幣給她,是供她個人日常生活所需等語,並不可採。

二審表示,馬治薇於本案所為構成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罪及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原審認僅成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而就受滲透來源資助參與競選罪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高院合議庭審酌馬治薇為國民,明知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文攻武嚇,屢威脅軍事武力進犯,且藉由金錢收買、籠絡等手段多方滲透,企圖干預、破壞國內政治秩序及社會安定,卻不知嚴拒中國某基金會派遣人員的金錢誘惑。

合議庭指出,馬治薇提供情報資料換取中國所實質控制組織的金錢資助,以供自身參選立法委員,明顯已受中國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並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如果馬治薇當選立法委員,將手握制訂、修正法律的公器,並掌握質詢行政部門首長的權力,若仍依中國指示行事以換取金錢資助,恐不當使用立法委員職權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且危害主權。

合議庭指出,幸好經檢察官指揮調、警機關及時查獲本案犯行,中國陰謀始未能得逞,馬治薇惡性非輕,應予非難;再考量馬治薇雖坦認非法蒐集及利用個人資料,但否認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犯行,難認犯後有悛悔意思。

二審審酌馬治薇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提供給境外敵對勢力的資料及資訊、所獲利益約達3萬4322美元等,從重以反滲透法論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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