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人:陳諍(文教工作者)
宜蘭縣籍前立委陳歐珀一審獲判重刑,不僅震撼地方政壇,也引發不少縣民討論:究竟政治人物的「選民服務」與「觸法貪汙」之間,那條隱形的紅線該如何畫定?
從選民角度來看,民代接受產業陳情、召開協調會,本是反映地方聲音的常態。以本案涉及的港務紓困或租賃法條修正為例,這類訴求往往攸關整個產業鏈的生計,具備公共政策的性質。若司法在判定「對價關係」時,僅憑捐款與服務的時序重疊便裁定重罪,這是否會讓未來任何願意為地方產業發聲的民代,都因害怕被貼上標籤而噤若寒蟬?
再者,本案涉及的顧問費與協會金流,本質上究竟是屬於《政治獻金法》申報不實的行政裁罰,還是應課以《貪污治罪條例》的刑事重罪?這中間的界限需要極其嚴謹的證據。若司法解釋過於寬泛,導致「申報瑕疵」與「實質收賄」的界限模糊,恐怕不只當事人難以信服,也會讓大眾對司法的比例原則產生疑慮。
我們支持廉能政治,也認同違法必究。但在追求清廉的同時,司法應提供更清晰的指引與一致的判決標準。期待二審能針對「職務行為」的法律邊界給出明確見解,莫讓法理認知的落差,成為未來台灣政經環境中難以預測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