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曹亞沿新北21日電)謝文雄去年在土城當街砍殺妻子及小姨子致死,今天被判無期徒刑。新北地院說明,因無法證明謝文雄預謀連續殺人且有再犯高度危險,不符憲判8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無從判決死刑。
新北地院晚間發布新聞稿,謝文雄民國114年5月17日深夜在土城住家外,朝妻子張女頭部等處攻擊,造成妻子左眼角擦傷瘀青等,新北地方法院於6月25日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禁止謝文雄暴力侵害、騷擾妻子。但謝文雄7月6日下午仍違反保護令,前往住處外砸毀大型陶瓷存錢筒,讓妻子心生畏懼。
隔天上午11時許,謝文雄在土城區先開車追撞共乘機車的妻子與小姨子,兩人倒地後,謝文雄隨即持廚刀及鋁棒下車,朝小姨子頸部、右上臂揮砍至少3刀,再轉而追砍妻子頸、胸等處至少7刀,還持鋁棒毆擊其頭部至少3下,造成2人大量出血死亡。
經國民法官法庭5天密集審理,今天宣判,謝文雄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3月,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59天,2個殺人罪均判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死者家屬稍早受訪表示,會用生命上訴到底。
法院說明,檢察官就殺人罪部分求處死刑,但合議庭依照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要求,以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評議,即採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3分之2以上同意門檻,審查是否符合憲判8所稱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情形、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
合議庭認為,依檢察官所舉事證,無法證明謝文雄在預謀階段就有連續殺人計畫,綜合判斷下,不符合憲判8「犯罪情節最嚴重」要件,且檢察官也未證明謝文雄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及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可能,因此無從判處死刑。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