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8日電)交通部航港局公告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其中增列所有人登記地址位於大陸地區者,並不適用該原則,無法申請來台。
因應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的實務需求,交通部航港局日前公告修正「非本國籍遊艇申請來台特許期限審核原則」。
航港局表示,這次修正主要原因是希望在審查非本國籍遊艇來台特許申請文件及核定特許期限時有一致作法。
航港局指出,修正重點包含明列申請應備文件、明確期限計算方式,並特別明列專案許可事由及佐證文件,遊艇有維修或正辦理船籍轉入我國籍等情形者,得申請專案展延。
此外,根據修正規定內容,針對陸籍遊艇,增列所有人登記地址位於大陸者。換言之,不僅大陸籍遊艇與由大陸地區直航的遊艇禁止來台,陸資所屬的遊艇也都禁止申請來台。
在申請文件上,根據修正規定要求須檢附遊艇所有人、船長或駕駛身分證明文件、遊艇證書或船舶國籍證書、駕駛遊艇能力證明文件或操作人員適任證書、乘員名單、航行計畫與其他證明文件。
航港局指出,來台期限部分,每年第一次特許期限以6個月為限,但考量實際情形及個案進度不一等,因此放寬有特殊原因者可提專案許可,不訂定一致的固定期限。
航港局表示,除經許可外,非中華民國船舶,不得在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的其他港灣口岸停泊,若違反者可由航政機關處船舶所有人、遊艇駕駛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立即離港。(編輯:李亨山)115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