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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工廠失火管理權人未協助救災最高罰1000萬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12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屏東明揚工廠去年9月22日大火,造成4名消防人員殉職,基層消防團體呼籲修法強化職安、落實業者消防自主管理等。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草案也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要求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應提供平面配置圖、化學品及搶救必要資訊,並立即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

三讀條文明定,如果上開場所的管理權人,在場所發生火災時,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可處管理權人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通過條文也明定,上開場所的管理權人,如果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可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三讀條文也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如果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另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這次修法增訂外界關注的消防職安規範,修法新增消防人員安全衛生防護專章,要求成立中央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提出政策建議,以及各級消防機關應成立專責單位及人員。各級消防機關對於所屬消防人員得定期實施特定項目的健康檢查,必要時,並得實施臨時健康檢查。

為確保各級消防機關有充足經費及資源,據以辦理消防人員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等事項,三讀條文也規範各級政府辦理消防人員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措施及健康檢查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預算支應。

為落實並確保安全衛生制度推動成效,三讀條文要求各消防機關辦理安全衛生工作如有違規,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將處以3萬元至30萬元罰鍰。(編輯:張均懋)1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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