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宜蘭18日電)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8月間酒駕遭警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1.05毫克,遭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宜蘭地院審理後,今天判處張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男8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下班後飲用酒類,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下午5時45分,自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晚間8時48分,在宜蘭縣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被警方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1.05毫克。
法官指出,張男知悉酒精成分對人的意識能力造成相當程度影響,且酒後駕車對自身及公眾都有高度危險性,仍在酒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超出法定標準值之下開車上路。
法官表示,兼衡張男駕駛的車種、行駛地區、路程、期間,對於公眾用路人的安全行車安全造成危險程度,並考量張男先前有因肇事逃逸獲判緩刑素行,犯後於警詢中否認,在偵查、審理中坦承犯行。
法官指出,另考量張男從事審判職務公務員多年,因此案已遭司法院停職,尚需扶養就學中子女,且張男因肝臟移植手術,而領有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的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3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