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23日電)前南投縣竹山鎮長黃丹怡、前鎮公所主秘洪丞俊被控收受工程回扣,一審判黃丹怡無罪,洪丞俊15年徒刑。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二審今天仍判黃丹怡無罪、洪丞俊改判14年,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男子洪丞俊自民國105年5月間起擔任南投縣竹山鎮公所主任秘書,負責襄助鎮長黃丹怡綜理業務。
洪丞俊利用經辦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富州社區活動中心增建工程等2件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標案,以及竹山長期照顧多功能社福服務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標案、竹山綠帶工程、竹山桂林山水工程等,單獨或共同要求收取回扣。
其中,竹山第13公墓納骨堂新建工程收回扣金額新台幣5萬4000元,竹山綠帶工程收回扣10萬2000元,竹山桂林山水工程收回扣24萬1200元,總計39萬餘元。
黃丹怡、洪丞俊被控利用發包工程職權透過白手套收受回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間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公務員洩密罪起訴。南投地院一審於111年12月間,判黃丹怡無罪,洪丞俊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
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理,合議庭認為,洪丞俊為接續犯一罪,原判決認定犯罪數量有部分違誤,因此應予撤銷改判。
合議庭審酌,洪丞俊為竹山鎮公所主任秘書,利用經辦工程具核發款項等權限機會,向廠商索要回扣,敗壞官箴。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原判決撤銷,洪丞俊改判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年,可上訴。
黃丹怡一審無罪部分,經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謝雅竹)11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