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2日電)監委王美玉、葉大華日前調查台南地院審理陳啟昱羈押案是否有改進空間,監院日前通過監委調查報告,表達尊重司法獨立外,另促請各地方法院與檢察署應針對「重大、矚目案件」標準作一致性的規範,藉以兼顧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
王美玉、葉大華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去年10月間台鹽公司前董事長陳啟昱因台南地院認為不具羈押事由無保請回後疑似逃匿,引發各界質疑法院有無開庭延誤、檢方是否未善用科技監控等質疑,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日前通過調查報告。
監委表示,以法規律定法院審理期限,恐不符實務所需,因為要求法院於一定期限內審畢,固可減少被告串證、滅證、隱匿或逃亡,但也須考量被告人數、案情複雜程度與辯護人閱卷等作業時間。
其次,監委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科技監控為羈押的替代處分,當法院認為被告無犯罪嫌疑時,院、檢自然無從對被告實施科技監控。至於台南地院當時為何認定陳啟昱不具羈押事由,監委指出,基於審判獨立,這部分予以尊重,
監委也提到,各地方法院與檢察署目前對於何謂「重大、矚目案件」認定標準不一,可能影響羈押審查程序的即時性與明確性,因此有必要做出一致性的規範,藉以兼顧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
至於羈押、搜索、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監委認為,由專屬法庭審理的強制處分專庭制度,有助形成審查標準的明確性,並排除審理的預斷,司法院宜持續推動強制處分專庭與成效評估機制,使強制處分的審理兼具明確與效率,同時維護人權保障。
此外,監委表示,為避免被告利用院、檢就羈押認定歧異而逃匿,過去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曾有抗告期間留置被告的相關規定,但草案時空背景與現今已大不相同,要求法院於時限內審理除不符實務需求外,未必能有效防杜被告串證、滅證、隱匿或逃亡,為求根本之計,宜回歸制度面審慎研議。(編輯:黃瑞弘)11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