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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修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增每年3天身心調適假

(中央社記者吳書緯台北23日電)國防部近期預告修正「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為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天,且權責主官不得拒絕;而原先每年累計請慰勞假「7日」的軍官、士官得請領慰勞假補助費,則修正為至少「10日」。

國防部11日預告「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指出為符合實務需要及法規用語一致,因此修正請假規則。法規用語的調整包含將「娩假」修正為「產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經常戰備時期」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二級加強戒備」、「警戒戰備時期」及「戰鬥戰備時期」合併修正為「戰備整備階段一級加強戒備」。

針對現行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為受訓,使次年度的慰勞假按比例扣除,修正草案將「受訓」改為「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6個月以上」,其次年度慰勞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慰勞假。

至於發放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國防部參考公務人員的規定,修正發給慰勞假補助費的條件,從每年至少應實施累計請慰勞假「7日」,修正為「10日」。

針對增訂身心調適假,國防部指出,為友善職場環境並強化軍官、士官心理健康韌性,各級主官應給予所屬軍官、士官心理健康支持,鼓勵其重視心理健康,自我察覺心理不適,找到舒緩壓力及照顧身心方式,使其達成心理健康狀態後,能夠有效投入戰訓本務,因此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增列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天,並明定權責主官不得拒絕,且不用檢附證明。

修正草案增訂,志願役軍官、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義務役軍官、士官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於其1年內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日調整核給事假。

修正草案明定,軍官、士官依上述規定請身心調適假,權責主官不得拒絕。(編輯:蘇龍麒)1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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