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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團籲修法 私立大專校長遴選納教職員生同意權

2025/8/5 12:23(8/5 12:56 更新)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5日舉行記者會,呼籲改革大學法,指出私立大專校長遴選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讓遴選的校長能受到校內成員民主意志監督。(高教工會提供)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傳真 114年8月5日

(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5日電)高教工會今天表示,台灣私立大專校長近年爭議頻傳,改革「大學法」刻不容緩 ,呼籲私立大專校長遴選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讓遴選的校長能受到校內成員民主意志監督。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台灣私立大專校長近年爭議頻傳,包括違法明確、遭判刑的案例,面對這些斯文掃地的荒唐亂象,私校教職員生卻一點辦法也沒有,由於制度設計,使私立大專校長遴選制度完全忽視教職員生意見。

高教工會提到,現行「大學法」對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僅規範「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等於一切權力交由董事會專斷獨權,私校董事會可以隨心所欲組成形式上的「遴選委員會」來遴選校長,實際上卻是由董事會掌握校長產生與續任的百分百決定權。

為了讓民主的光也能照進私立大專,高教工會倡議修改大學法,希望私校校長遴選制度能與公立的制度更接近,以保護私校的公共性,並建議公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程序,皆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使產生的校長有機會受到校內成員的民主意志監督。

高教工會表示,大學法也應要求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依校園民主機制產生,比照公校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應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董事會至多僅能對遴選結果「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得「圈選」;私立大學校長的任期續聘,應比照公立大學有明確任期,且僅得續聘連任一次,以維護校園民主發展。(編輯:張雅淨)11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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