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

桃議員舒翠玲涉不實申請助理費 一審判1年獲緩刑

2025/8/21 18:19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1日電)國民黨桃園市議員舒翠玲涉嫌和丈夫詐領助理費,桃檢依貪污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今天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舒翠玲夫妻皆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可上訴。

舒翠玲曾任桃園縣第14至17屆縣議員、桃園市第1、2屆市議員,現為第3屆市議員,選區在平鎮。

桃園地檢署調查,舒翠玲和丈夫張曉帆涉嫌在她擔任桃園市議會第1屆、第2屆議員任期內,以舒翠玲哥哥、母親、林姓友人、陳姓友人擔任公費助理人頭,向桃園市議會詐領公費助理薪資。

桃檢起訴書指出,張曉帆從人頭助理帳戶內提領詐取來的費用後,每月會給陳姓友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人頭擔任費,9年來總計向桃園縣、桃園市議會詐取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980萬3037元。

檢方偵查時,舒翠玲表示哥哥等4人都是實際助理,張曉帆則坦言確實幫4人提領薪資,但無佔為己用;檢方109年底偵結,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起訴舒翠玲夫妻及2名友人。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舒翠玲雖確有聘用哥哥及陳姓友人,但2人所申報薪資高於實際領取之薪資,故認舒翠玲夫妻及陳姓友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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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院認為,舒翠玲確實有聘用哥哥等4人,且期間支出助理費共為1188萬6250元,高於議會於同一時間補助的助理費總額868萬2726元,堪認其申請助理費均用於與議員職務有關事項,難認有詐取助理費的主觀犯意。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舒翠玲夫妻坦認犯行、且符合緩刑要件,今天改以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論罪,判處舒翠玲夫妻皆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支付公庫50萬元;陳姓友人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林姓友人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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