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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台西鄉長林芬瑩夫婦貪污案定讞 檢方將通知發監

2025/9/19 12:42

(中央社記者姜宜菁雲林縣19日電)無黨籍雲林縣前台西鄉長林芬瑩與丈夫丁文彬向光電業者索賄560萬元,一、二審均各判處有期徒刑12年、13年6月,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定讞。雲林地檢署啟動防逃機制,近期將通知林芬瑩入監執行。

此外,丁文彬未遵期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經台南高分院傳喚、拘提未到案,已裁定沒入其保證金新台幣150萬元;另丁文彬向綠能業者恐嚇取財案,雲林地院開程序準備庭時未出庭,法院9月15日發布通緝並沒收保證金30萬元。檢方表示,全案定讞,待收到相關文件後,將對丁文彬發布為期50年的通緝令。

林芬瑩部分,維持每天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禁止出境、出海,檢方啟動防逃機制,目前由彰化縣調站和台西警分局負責。檢方表示,近期將通知林芬瑩入監執行。

根據一審判決書,民國109年8月間,光電業者有架空電桿租用、林帶通行權的申請需求,因其行政公文屢遭台西鄉公所刁難,遂於110年間透過包商認識林芬瑩的丈夫丁文彬,委請協助處理通行權申請等事宜。

判決指出,丁文彬向光電業者表示1甲地需支付40萬元的賄賂,幾經斡旋價格,丁文彬另表示可支付現金共計560萬元,作為換取申請鄉公所核發通行權的對價。110年11月2日,丁文彬收下裝有賄款的紙箱,林芬瑩目睹紙箱放回車上;同月25日,業者取得鄉公所核發的通行權。

一審認為,丁文彬與林芬瑩否認犯行,考量丁文彬處於主導地位,藉由林芬瑩於鄉公所內給予的影響力,對廠商上下其手,因此其刑度較林芬瑩來得重。

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定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裁定丁文彬有期徒刑1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林芬瑩判處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均沒收。林芬瑩、丁文彬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認定原審事實及量刑均無違誤,駁回上訴。2人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黃世雅)11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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