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10:50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16日電)廖姓婦人被控去年2月間至醫院看診,因要求取消批價單遭拒,在診間外大吵大鬧又踢門,被依違反醫療法起訴。嘉院認廖婦仍否認有主觀犯意,不宜緩刑,9月30日判其3月徒刑。可上訴。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書,廖婦身體不適於去年2月間至大林慈濟醫院看診,不滿醫師於診察後未開立藥物,則要求醫師取消繳費批價單,廖婦因遭拒絕情緒失控,護理師惟恐廖婦闖入診間引發危險,將診間門上鎖。
廖婦見醫師不出面回覆取消繳費批價單的要求,則用手轉動診間門把,且以手拍、腳踢診間門,並在門外大喊「開門啦!醫生出來啦!」、「幹」等語,大吵大鬧約20分鐘,迫使醫師停止看診。因廖婦行為已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事後遭警方函送法辦,嘉檢偵結並依違反醫療法起訴。
嘉院表示,廖婦的辯護人主張,起訴書上所載的客觀事實是正確,但廖婦行為手段並無不法,主觀上沒有妨害醫療業務進行犯意;廖婦當時持續想與醫師溝通,醫師因而停止叫號,並非廖婦有意妨害醫療業務。
嘉院指出,廖婦有撞門、在外大聲喊叫行為,過程中,還與其丈夫一直要醫師出來,保全制止多次未果,直到員警到場處理,時間約20分鐘。這段期間,難以期待醫師無視情緒激動的廖婦,而開啟診間門鎖,繼續為其他病患看診,廖婦行為實際上已妨害醫師執行醫療業務。
嘉院表示,廖婦雖無前科,但在偵查中,經檢察官當庭播放勘驗錄影畫面時(距離事發4個月),廖婦仍情緒過激而中斷勘驗,認為檢察官侮辱百姓,並稱「我怎樣我殺人放火,我只是生病的病人」等語,且仍一再指責是醫師有錯。
嘉院指出,廖婦開庭時態度平和,對檢察官起訴客觀事實均坦承,但仍否認有主觀犯意。廖婦未能妥善克制己身情緒,且未充分認知其所為不法情況下,並不適宜給予緩刑,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輯:張雅淨)1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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