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0/29 13:38(10/29 13:42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中國廣播公司花蓮台涉占用國有土地,交通部訴請給付不當得利,一審判中廣應給付549萬468元;二審改判免賠,遭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判決中廣應給付549萬468元,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中廣公司後來不再受政府委託處理政令宣揚等廣播事務,可認其使用土地目的已完畢;中廣公司繼續占用土地,即屬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的利益,依民法規定返還此利益給交通部。
更一審指出,審酌中廣公司占有土地的範圍、期間及土地的經濟價值等情況,認為中廣公司應返還的利益,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為適當,因此交通部請求中廣公司給付按此計算之本金及法定利息,應予准許,本金為新台幣549萬468元。
此外,第一審判決計算104年9月10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的利息合計39萬9456元部分,誤將未到期本金計入,因此高院更一審就此計算錯誤利息部分廢棄,其餘正確部分則予以維持。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交通部主張中廣花蓮台占用的3筆土地,位於松園別館附近,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確認這些土地所有權為中華民國所有,因中廣從99年10月1日起至104年11月20日止,為無權占有土地,因此提告請求法院判中廣應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549萬468元。
中廣否認占有這些土地,也主張能取得這些土地,是民國36年3月、4月的前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務會議,核准將這3筆土地作價轉讓給中廣,因此與政府成立買賣契約。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中廣花蓮台占用土地面積共9657平方公尺,按照公告地價計算,中廣要給付交通部549萬468元。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土地是國有,行政院交通部同意使用,改判交通部敗訴,中廣免給付。
交通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二審判決,發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今天宣判。(編輯:李錫璋)1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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