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榮/時事評論員、公督盟評審委員、ESG碳減量聯盟理事長、任教於台灣師範大學
台灣無人載具建軍,現在面對的已經不只是「要不要買無人機」,而是國家如何在國防急迫、法律程序、預算監督與產業發展之間,建立一套真正能夠長期運作的制度。
今年6月,行政院原先提出《國防自主無人載具採購特別條例》草案,規畫自2026年8月至2031年底,逐年籌編最高新台幣2100億元特別預算,採購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等三大類裝備。
但立法院8月27日三讀通過的,並不是行政院原來提出的版本,而是整合朝野不同提案後形成的《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三讀版本改採年度預算程序,原則上連續6年、每年編列400億元,總額2400億元;主管機關以經濟部為主,涉及國防軍用採購事項則由國防部主管。
這個差異非常重要。
因為行政院原先思考的是一套針對特定國防戰力需求、以2100億元特別預算支應的採購計畫;立法院最後通過的,則擴大到國防自主、科技研發與整體無人載具產業發展,並改以年度預算編列。兩者無論法制設計、主管機關、預算方式與政策範圍,都不完全相同,不能混為一談。
9月3日行政院再通過202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案,其中國防相關支出1457億元,又讓問題更加受到關注。
這1457億元包括提升防衛作戰能力的武器購製及戰鬥部隊加給,其中包括中層反戰術彈道飛彈系統等7項約130億元、濱海監偵型無人機等3項約559億元,以及2項機密計畫約645億元。
因此,目前台灣面對的並不是單純一句「無人載具條例還沒有完成程序,國防部到底能不能買」就能概括的問題。
真正必須釐清的是:不同採購項目的法律依據究竟是什麼?哪些可以依現行法制及年度、追加預算執行?哪些必須依新制定的條例推動?新條例與既有國防採購制度之間又如何銜接?
這才是問題的核心。
法律授權、預算編列與政府採購,本來就是三個不同層次。
法律決定政府可以做什麼、由誰負責,也界定權限、監督與責任;預算決定國家準備投入多少資源;採購程序則負責把政策與預算真正轉化成裝備、部署與戰力。
政治攻防若把三個層次全部綁成同一個籌碼,任何一個環節卡住,都可能讓整體國防建設陷入停滯。
但反過來說,國防急迫,也不能成為法治程序可以被省略的理由。
無人機、無人艇與反制無人載具涉及龐大公共預算、軍民兩用科技、資通安全與國家安全,越是重要、越是急迫,就越需要清楚的法源、採購規則、監督制度及責任歸屬。
行政部門若認為部分裝備依現有法律與既有預算程序就可以採購,就應清楚向國會與社會說明:依據哪一部法律、使用哪一筆預算、採購範圍為何,以及與新制定條例之間如何區隔。
若行政部門認為立法院三讀版本存在執行困難或憲政爭議,也必須具體說明是哪一條規定、造成什麼實際困難,以及準備循何種憲政或法律程序處理。
不能讓問題停留在抽象的政治語言。
同樣地,程序爭議也不能無限延長台灣的戰備空窗。
俄烏戰爭以及近年各地衝突已經一再證明,無人機、反制無人機、無人艇與精準打擊系統,正在快速改變現代戰爭型態。裝備從需求確認、規格制定、招標、測試、交貨到最後形成戰力,本來就需要相當長的時間。
如果法律與預算長期停留在政治僵局,受到影響的不只有國防部。
國軍無法穩定規畫部署,產業也無法判斷未來訂單與規格,業者就不敢大幅擴充產線、招募人才、採購設備或投入研發。
時間拖得越久,台灣最後付出的,可能不是只有政治成本,而是更高的採購價格、更長的交貨期,以及真正的戰力缺口。
因此,現在最重要的,不是要求行政院或立法院任何一方放棄自己的立場,而是應該立即提出一張公開、清楚的「法律—預算—採購—戰力」銜接表。
行政院與國防部應向社會說明:哪些項目已經具有現行法源,可以立即推動;哪些項目使用追加預算;哪些必須配合新條例與後續年度預算;哪些工作即使大型採購尚未完成,也可以先進行原型測試、系統驗證、場域演練及人員訓練。
立法院也應建立明確的審查節點與時間表。
國會監督國防預算天經地義,但監督的目的應該是提高國防效能、避免浪費與弊端,而不是讓國防預算成為沒有期限的政治談判工具。
在實際採購上,也不必把每一項無人載具一次押注到底。
比較合理的方式,是採取分階段採購。
技術成熟、需求明確、法源沒有爭議的裝備,可以先進行一定數量的採購、部署與實戰化驗證;仍存在規格、資安、通訊抗干擾或任務適用性疑慮的項目,可以先透過原型測試、實地演練與小批量部署驗證,再依結果擴大量產。
這樣既可以縮短形成戰力的時間,也能降低一次大量採購後技術快速落伍的風險。
尤其無人載具科技迭代速度極快,今天先進的機型,兩三年後可能就已經落後。
所以政府不能再用過去採購大型武器平台的思維,照搬到無人載具。
無人載具建軍的真正成果,也不能只用「花了多少億元、買了多少架」來衡量。
真正要檢驗的是:買來之後能不能打。
能不能通過台灣實際作戰環境測試?通訊鏈路能不能抵抗電子干擾?遭遇GPS拒止時還能不能執行任務?飛控系統、晶片、韌體與通訊模組有沒有資安漏洞?零組件戰時能不能持續供應?損耗之後能不能快速補充?
這些才是真正的戰力指標。
無人機買進營區,不代表國軍就擁有無人機戰力。
操作人員的訓練、指揮管制系統整合、情監偵資訊鏈結、彈藥與零組件補充、維修保養、故障排除,甚至戰場大量耗損後能不能快速補充,都必須在採購的第一天就同步規畫。
否則再龐大的採購數字,也可能只是帳面戰力。
同樣的道理,「國產化」也不能只看最後在哪裡組裝。
真正的國防自主,必須追問核心晶片、通訊模組、飛控軟體、導航系統、韌體及雲端服務從哪裡來;關鍵零組件能不能追溯;是否來自高風險來源;供應鏈遭到封鎖或制裁時,有沒有第二來源可以替代。
立法院三讀條文已經納入可信任供應鏈、資安檢測以及國產化等要求,接下來真正的挑戰,就是主管機關能不能訂出穩定、明確而且可以執行的標準。
政府應該儘快公布一致的國產化認定、資安審查與供應鏈分級標準。
只有規則穩定,台灣企業才敢投資。
否則今天要求一套規格,明天又改另一套標準,最後受傷的不只是業者,也會拖慢國家真正建立自主國防產業的速度。
當然,國防採購不可能全部公開。
採購數量、部署地點、作戰參數、戰術運用與部分性能資料,本來就可能涉及軍事機密,依法應該受到保護。
但「國家安全」也不能變成所有資訊都不接受監督的理由。
法律依據、預算總體架構、採購評選原則、國產化門檻、可信任供應鏈標準、資安要求,以及驗收和績效評估制度,仍然應該接受國會及社會合理監督。
應該保密的保密,可以公開的公開。
如果機密範圍無限擴大,可能掩蓋錯誤決策甚至採購弊端;但如果所有作戰資料都要求公開,同樣可能傷害國家安全。
成熟民主國家真正需要的,是建立清楚的資訊分級,而不是在「全部公開」與「全部保密」之間二選一。
這場無人載具條例的爭議,如果只被看成一次朝野攻防,就太可惜了。
它真正的戰略價值,是逼迫台灣建立一套面對新型態國防科技的長期治理制度。
政府需要一張法律與預算的銜接表;國會需要可以持續追蹤的監督節點;產業需要穩定的規格、標準與訂單預期;國軍則需要讓採購、部署、維保與訓練同步形成戰力。
這四個環節少了任何一個,幾千億元的採購最後都可能只剩下一個漂亮的帳面數字。
台灣沒有浪費時間的條件。
但台灣也不能因為安全情勢急迫,就降低法治與監督的標準。
真正的國防韌性,不是在法治與戰備之間二選一,而是有能力讓兩者同時成立。
法律必須說得清楚,預算必須看得到成果,產業必須能夠穩定投資,而採購進來的每一套裝備,都必須真正轉化成國軍可以使用、可以維持、可以補充,而且在戰場上能夠存活、能夠作戰的戰力。
只有做到這一步,2400億元也好、1457億元追加國防預算也好,數字才真正有意義。
國防不能等,法治不能省;採購不是目的,形成戰力才是答案。
這才應該是這場無人載具立法爭議,最後必須守住的底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