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衛福部表示這次再生醫療雙法的里程碑,而食藥署則表示,後續將著手研擬相關子法規,使我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制度更加周延完備。
在胎兒權益方面,三讀「再生醫療法」條文將細胞治療的提供者排除胎兒,避免道德疑慮。另外,若再生醫療組織、細胞來源提供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或無行為能力、受監護宣告、無意思能力的成年人,其書面同意書新增公證程序,加強權益保障。
三讀「再生醫療法」條文也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治療),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而三讀「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則規定,明定再生醫療製劑定義,是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的製劑,包含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以及複合製劑,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間,申請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對此,衛福部表示,歷經多年終於完成立法,這是確保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安全及品質、維護病人接受治療權益的重大里程碑;食藥署則表示,後續將著手研擬相關子法規,使我國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制度更加周延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