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7日電)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說,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涉及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先前決定不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內容相近,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卓榮泰決定不副署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
現行「黨政軍條款」禁止政府、政黨投資系統經營者。立法院會7月28日三讀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適度鬆綁政府、其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非實質控制」的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從持有1股都不行,放寬至上限1%。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透過文字表示,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條文涉及黨政軍條款及裁罰對象規定,與卓榮泰先前決定不予副署的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及第50條內容相近。
李慧芝表示,對於黨政軍投資媒體業者的限制及監理,相關規範應該一致,才能符合憲法所要求的平等原則。為避免法律公布施行後,因相關規定不一致而產生執法爭議,甚至引發違憲疑慮,卓榮泰依憲法所賦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權,決定不副署這次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三讀條文。
除了有線廣播電視法,李慧芝今天也說,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比例原則及租稅法律原則等憲法要求,為捍衛憲政秩序及行政院權限,卓榮泰決定不予副署,並將持續推動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18項家庭支持措施。
行政院過去面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有違法違憲疑慮、或認為窒礙難行時,多以覆議、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等方式尋求救濟,但去年底以來,行政院已陸續針對財劃法修法、眷改條例修法、黨產條例修法、衛廣法修法及立院組織法修法共5項三讀法案予以不副署。
「副署權」是指依據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編輯:黃國倫)1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