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21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支持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運用支持機制資源,辦理教學創新、教師專業發展等提升教學品質之措施。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19日初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關鍵條文因無共識全數保留,包括偏遠地區學校條件、久任獎金是否擴大對象等,另定期處理,審查會僅通過有共識的第12條、第15條及第17條,並於今天院會完成三讀。
為解決偏鄉老師缺乏穩定專業支持,三讀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專業發展支援機制,協調地方主管機關、學校、師資培育之大學、非營利組織等資源,提供偏遠地區學校各類教職員多元方式之專業發展服務。
三讀條文也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盤點所轄偏遠地區學校之需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支持機制之建置及運作,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前項教職員專業發展所需之經費。
現行條文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三讀條文增訂,亦得規劃偏遠地區學校教師至一般地區學校進行專業交流。
有關偏鄉學校教學創新資源不足的問題,三讀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並補助偏遠地區學校辦理運用支持機制之資源,辦理教學創新、教師專業發展等提升教學品質之措施。
針對偏遠地區因故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教學場所,三讀條文規定,位於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地區山地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者,於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得以取得執業之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或結構工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執業之消防設備人員出具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證明文件替代之,並每年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不受國民教育法第42條規定之限制。
於審查會提出修正提案的民進黨立委伍麗華表示,司馬庫斯學校(新光國小司馬庫斯實驗分班)在30年前沒有交通道路,孩子上下學必須要花費1天到2天時間下河谷,再爬到對山的新光國小,即使後來有道路,通勤仍然要1個半小時,部落在23年前決定把孩子留在自己土地,自己蓋教室、自己辦教育。
伍麗華說,23年來,學校因土地、建築等法規規定,始終無法取得完整的合法地位,讓孩子們的受教權受到損失,這一次的修法,在安全不打折的前提下,讓原住民族地區的教學場所可以透過專業的結構安全鑑定、消防查驗及每年的備查,取得合法運作的機制,讓她感到無比欣慰。(編輯:蘇龍麒)1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