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1日電)立法委員涉貪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無證據證明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立委陳超明與前立委徐永明等有行、收賄犯意,今天改判陳超明與徐永明等4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檢察署表示,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根據檢方起訴,李恒隆涉透過中間人郭克銘等行賄陳超明、時任立委蘇震清、廖國棟與徐永明等,透過修公司法或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
根據一審判決,郭克銘民國108年規劃辦理東吳大學公聽會,向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請託陳超明出席,但陳超明無法出席,梁文一聯繫經濟部官員出席,陳超明也致電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轉達要求經濟部派員出席。李恒隆109年交付現金新台幣50萬元給梁文一,另透過某公司匯款100萬元到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超明與梁文一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分別判處7年8月及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及2年,追繳沒收犯罪所得100萬元及50萬元。
此外,郭克銘聯繫徐永明友人吳世昌,安排與徐永明會面。郭克銘、李恒隆108年請託徐永明與東吳大學合辦公聽會、借立法院會議室、出席公聽會並邀經濟部官員出席。雙方約妥提供政治獻金給時代力量,徐永明表示由吳世昌擔任收受政治獻金窗口。
根據一審判決,徐永明最終未合辦公聽會,也未發文邀官員出席,僅借用立法院會議室並出席公聽會發言,李恒隆也未交付賄賂,但構成期約賄賂,判刑徐永明7年4月,褫奪公權3年;吳世昌判刑6年6月,禠奪公權2年。
陳超明、梁文一、徐永明與吳世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院指陳超明與經濟部的聯繫是否與收政治獻金有對價關係已令人質疑,也無法確認陳超明知道梁文一與李恒隆等相約見面情形,無證據證明陳超明、梁文一與李恒隆間具交付、收賄合意。
高院表示,證據不足以積極認定李恒隆捐政治獻金與公聽會的協辦(洽借場地與出席公聽會)有對價關係,證據也無法證明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恒隆間具期約賄賂的合意。
高院審理後認爲檢方所舉證據及合議庭依卷內資料調查結果,不足以證明陳超明及梁文一與李恒隆間、徐永明、吳世昌與李恒隆間,分別具交付、收賄的合意,而有檢方指控犯行,撤銷原判決,改諭知陳超明等4人無罪。
另外,北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判處前立委蘇震清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廖國棟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
高院認為,蘇震清與廖國棟涉收賄事證明確,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刑無違誤或不當,應予維持,駁回蘇震清與廖國棟上訴。
前立委趙正宇被控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部分,一審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獲判無罪;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一審獲判無罪;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判刑2年,緩刑5年。
李恒隆一審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0萬元,褫奪公權3年。郭克銘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均緩刑5年。
李恒隆、郭克銘、丁復華、林家騏及趙正宇涉稅捐稽徵法部分未提上訴而確定;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針余學洋、趙正宇無罪部分提起上訴,高院駁回。(編輯:李明宗)1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