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林長順台北20日電)憲法法庭今天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就個案救濟的部分,37名死囚於符合判決意旨下,均可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此外,若死囚非常上訴成功,其羈押次數應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關於個案救濟的部分,認為全體聲請人王信福等37名死囚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個案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憲法法庭表示,審判中的延長羈押,若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的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全體聲請人王信福等37名死囚的案件,自第一審繫屬日至今均已超過8年。
憲法法庭指出,為求各聲請人的個案救濟與原因案件實體正義間的衡平,於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若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則收容中的各聲請人應由各管轄法院處理羈押事項及限制出境、出海等處分。
憲法法庭也提到,若各聲請人非常上訴成功,其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所規定的羈押次數、期間及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各級法院也應儘速完成審判,避免遲延,以維護聲請人的訴訟權益。(編輯:張銘坤)113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