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宜蘭12日電)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林智勇,涉嫌借牌投標宜蘭市公所標案及賄選等案遭起訴,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林智勇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共9罪,刑期加總判處28年1月,全案可上訴。
林智勇從民國110年至113年間,接連涉入多件宜蘭市公所河濱公園採購案,及108年至113年間,多件市公所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與環保公園採購案,不僅與其他公司負責人借牌投標,相關人等也涉嫌圖利林智勇,讓林智勇順利得標。
林智勇並於111年宜蘭市民代表選舉中,涉嫌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林智勇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法官審理後,在河濱公園採購案4案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分別判處5年6月、5年10月、8月、8月徒刑。
租用清潔車輛採購共3案,則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及違反政府採購法,分別判處9月、5年6月、5年4月。環保公園採購案及賄選部分,分別判處8月、3年2月。
由於林智勇另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遭判刑,此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將待判決確定後,再由執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編輯:龍柏安)11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