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

陸籍申請定居須繳註銷護照證明 國台辦反對

2025/8/13 11:23(8/13 11:36 更新)



內政部預告修正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辦法,要求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中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13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堅決反對。中央社記者謝怡璇北京攝 114年8月13日

(中央社記者謝怡璇北京13日電)內政部預告修正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辦法,要求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陸委會稱若持有大陸地區護照,會要求當事人剪角護照。國台辦今天表示堅決反對,並稱將依法追責故意毀損該護照的組織和個人。

內政部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新增要求申請人必須繳交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公證書。

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台辦)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香港中評社記者提問有無相關證明。

中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表示,民進黨當局有關部門推動修法,極力限制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對有關限制大陸居民赴台定居的修正公告表達強烈譴責、堅決反對。

朱鳳蓮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受法律嚴格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轉讓、故意損毀或非法扣押護照。對於故意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有關組織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7日在記者會上表示,未來陸籍人士申請在台定居,必須提出沒有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書。倘若沒有辦法提出,或原本就未持有護照,可以採用具結方式處理,具結執行方式由移民署規劃。具結一定要誠實以告,倘若確實持有大陸地區護照,也會要求當事人剪角護照。(編輯:陳鎧妤)1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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