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19 18:40(8/19 18:53 更新)
(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19日電)台20線南橫公路一家5口車輛墜谷案,媒體報導有業者認為「明知危險而為之」可能無法理賠。金管會今天強調,此案涉及傷害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知危險而為之」並非保險除外責任,保戶如果確實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保險公司要確實按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台20線南橫公路日前發生一家5口車輛墜谷意外,媒體報導,家屬正在找李姓男子意外險保單,但擔心不符理賠要件無法獲得理賠,一度傳出詢問業界有人認為「明知危險而為之」可能無法理賠意外險,掀起外界關注。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個案涉及險種主要是傷害保險與強制汽車責任險。
蔡火炎解釋,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因疾病引起的突發事故,除外條款像是故意行為、犯罪、酒駕、戰爭與核子事故等。報導提到「明知危險而為之」不是保單的除外責任範圍,保戶如果確實因意外事故造成傷害,保險公司要確實按契約條款依約理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蔡火炎表示,此案屬於汽車交通事故,使用或管理汽車導致乘客或是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事故,都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範圍。如果是車內乘客,確認死亡後,每一人可以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駕駛人部分不包含在強制汽車保險範圍,個案中駕駛人也沒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因此這部分無法理賠。
蔡火炎指出,此案主要是一家壽險公司有承保傷害保險、學生保險跟人壽保險;一家產險公司承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4名乘客確認死亡後,1人可理賠200萬元。目前壽險跟產險公司都已啟動保戶關懷措施,提供快速理賠等服務,協助受災保戶。
此案目前統計是身故者2人、失蹤3人,官員補充說明,強制汽車保險若涉及死亡給付,就要看死亡證明,如果是失蹤狀況,就要走民法規定,重大災難如空難與船難等類型是1年,失蹤登記滿1年可宣告死亡,但如果屬一般事件則是7年。
壽險公會與產險公會日前也發出聯合聲明,審酌保單條款與保險實務,因「明知危險而為之」行為非屬傷害保險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範圍,保險業並無因此不予理賠,報導並非事實。(編輯:楊蘭軒)1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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