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9/10 18:49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10日電)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明定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若符合境內網紅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等4類要件之一,未來均須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自即日起開始輔導申報至明年6月30日,繳稅期限為明年7月15日以前。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舉行例行記者會,賦稅署副署長陳慧綺說明,財政部今天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對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的個人,以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台,提供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
考量新制施行初期,網紅及平台恐對相關規定不清楚,陳慧綺表示,輔導期自即日起至明年6月30日,申報繳納為同年7月15日以前;在輔導期間內,網紅及平台若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作業規範明定「境內網紅」的定義,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所使用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的安裝地在中華民國境內、所使用的行動裝置連結的手機號碼國碼為中華民國代碼(886),或可依帳單地址、銀行帳戶資訊、IP位址、SIM卡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的自然人,都屬於新制規定範疇。
財政部官員表示,該作業規範明定境內網紅應辦理稅籍登記的4種要件,包括境內網紅在台灣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或透過網路銷售,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意即現行銷售貨物為新台幣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均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官員說明,該作業規範也規定了網紅勞務性質認定及相關營業模式的課徵原則。由於符合營業人要件的網紅提供的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或個人受僱提供勞務,因此,平台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台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等營業模式,應分別依其課稅原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補充,由於付費或免付費觀眾為網紅表演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這類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方式,除依網紅與平台判斷外,也應以勞務收看及實際消費者判斷,因此,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境內,網紅自平台取得的分潤收入也屬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舉例,假設境內網紅甲為營業人,其提供表演勞務授權境外平台YouTube使用、收益,自YouTube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65元,其中源自境內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80%(即52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由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但若甲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則依稅率1%課徵。源自境外付費或免付費觀眾收看部分占20%(即13元),因網紅甲表演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這部分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編輯:潘羿菁)11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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