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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災區通訊韌性 NCC災害漫遊要點草案最快下週公告

2025/10/24 09:07(10/24 09:21 更新)



NCC近期擬定啟動行動通訊災害漫遊機制作業要點草案,明訂啟動條件、結束時間及費用負擔等細節。(示意圖/圖取自Unsplash圖庫)

(中央社記者趙敏雅台北24日電)NCC近期擬定災害漫遊要點草案,明訂單一行政區內行動通信電信事業基地台受損達10%,且數量大於5台,3天內無法修復達90%時,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後通知啟動災後漫遊程序,讓民眾行動通訊不受阻,而災害漫遊期間衍生的費用例如電信接續費,則由電信業者協調,用戶無須支付,草案內容最快下週公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災害漫遊是指在天災或緊急狀況下,若用戶原屬電信業者基地台癱瘓,將可自動或手動選擇其他業者的網路連線,繼續利用語音通話與行動上網等服務。

因應丹娜絲風災致部分地區行動通信訊號難以迅速恢復,NCC於8月邀集內政部、內政部消防署、數位發展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台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及3家行動通信事業,取得共識自8月7日下午3時起,於台南七股區、嘉義布袋鎮及此二區域部分周邊地區,啟動災害漫遊先導機制,最晚將於10月31日終止。

NCC表示,災害漫遊先導機制啟動相關費用由業者吸收;NCC藉由先導性實作經驗,完備未來通案實施機制。

NCC近期擬定啟動行動通訊災害漫遊機制作業要點草案,明訂啟動條件、結束時間及費用負擔等細節。

根據草案,災害漫遊啟動必須是因災害造成行動通訊網路服務中斷,單一行政區(鄉、鎮、市、區)內,任一行動通信電信事業基地台受損達10%,且數量大於5台,並於3天內無法修復達90%,或其他影響災區民眾行動通訊服務的重大情形。

啟動程序為受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後,NCC通知行動通信電信事業啟動災害漫遊。實施時間以30天為限,當行政區電信事業受損基地台修復達90%,將提前結束。

草案規範,行動通信電信事業如無法恢復災區用戶通訊服務時,應依行動寬頻服務契約辦理。災害漫遊致生費用,各行動通信電信事業間應本於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維護、互惠與合作、成本導向、公平與公正原則,免予計算或由各行動通信電信事業相互協議拆帳,不能協議者,由NCC協調處理。

對此,NCC官員解釋,假設民眾是A電信公司的用戶,災害漫遊實施後,民眾使用B電信公司服務,就會有電信接續費等問題,民眾繳給A電信公司的電信費,將由A、B電信公司協調是否互免或拆帳,若未達共識,再由NCC協調。

至於啟動災害漫遊致生的必要費用,依災害防救法及電信管理法第22條規定,由各相關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NCC官員說明,意即為「誰啟動就由誰編列預算」。(編輯:潘羿菁)1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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