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1/4 16:13(11/4 16:33 更新)
(中央社記者黃國芳嘉義市4日電)王姓男子因在嘉義縣騎機車追撞行人致死遭起訴,王男主張當時夜間受對向汽車閃大燈影響而肇事,嘉檢調查駕駛閃大燈行為,與過失致死案並無因果關係,不起訴處分;全案得再議。
據嘉義地檢署起訴書,39歲王男於今年5月23日晚上騎乘機車行經嘉義縣嘉67線新港鄉潭大村路段時,不慎追撞步行穿越馬路的黃姓婦人,造成黃婦送醫不治。
王男坦承騎車撞上行人,惟辯稱,當時因對向汽車駕駛林姓男子開遠光燈影響視線才會肇事;嘉檢經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林男駕車在抵達案發地點對向前,雖有閃爍1次大燈,但其目的是為警示正在穿越馬路的婦人,且閃爍時間僅1至2秒。
嘉檢表示,騎士王男明知前方閃爍大燈應是路上有異狀,理應提高警覺並降速,同時注意車前狀況,不料,最後疏於注意而肇事,造成行人致死,全案偵結並起訴。被害人家屬也對汽車駕駛林姓男子提出過失致死告訴。
另據不起訴處分書,檢方認為,林男駕車行經案發地時,確有閃爍大燈1至2秒,並待被害人跨越雙黃線後才繼續前行,雙方並未發生碰撞;而林男閃大燈目的主要在確認穿越馬路的行人,經查其駕車行為並無違規及過失,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編輯:李淑華)11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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