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郁柔台北報導)臺灣證券交易所今(3)日宣布,為落實公平、安全與透明之資本市場管理原則,並提升交易效率,自上半年啟動檢視後,已綜合考量近期市場變化、過去實施成效與影響,以及各界對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之建議後,爰修正處置有價證券之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並自年8月10日起實施,
證交所已完成修正處置有價證券之處置期間、撮合作業時間及公布注意交易資訊標準,並自8月10日(下週一)起實施,相關內容如下:
一、 調整處置期間:
1、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處置期間為5個營業日(原為10個營業日)。
2、遭發布處置之有價證券,若於計算發布處置基數期間內,同時有因當沖交易占比過高而公布注意交易資訊者,處置期間為7個營業日(原為12個營業日)。
二、 調整普通交易有價證券撮合作業時間:
第一次及第二次(含)以上遭發布處置之普通交易有價證券,其撮合作業時間參考現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暫緩撮合期間,調整為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原為約每5分鐘或20分鐘撮合一次)。
三、 修正公布注意第11款「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標準」:
依修正後規定,當日收盤價逾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且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達300元以上,才可能適用本款規定;當日收盤價逾2,000元,價差金額調整為每1,0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150元(原為最近6個營業日收盤價起迄價差達100元以上,即有可能適用本款規定;價差金額每500元為一級距,每一級距之價差標準增加25元)。
舉例而言,股價超過1,000元至2,000元者,價差標準為300元;股價超過2,000元至3,000元者,價差標準為450元;依此類推。
四、 注意暨處置相關規定未來將建立定期檢視機制,原則上每半年將定期檢討,以因應國內外情勢與環境之變化。
五、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仍在處置期間內之有價證券,立即適用新規定,相關調整處置措施之原則如下:
(一) 已符合修正後處置日數者,自實施日起即解除處置。例如,依新規定應處置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者,如至實施日前已處置期滿,即自實施日起解除處置。
(二) 尚未符合新規定處置日數者,則處置至屆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為止。例如,截至實施日前僅處置3個營業日者,仍須持續處置至滿5個營業日(或7個營業日)。
(三) 自修正規定實施日起,除變更交易方法、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交易方式者外,其餘受處置有價證券之撮合時間均改採約每2分鐘撮合一次。
證交所提醒,本次修正相關規章內容,以及因適用新規定而調整處置期間及撮合作業時間之有價證券資訊,將置於證交所官網首頁「公布注意暨處置新規定專區」(https://www.twse.com.tw/zh/index.html),請投資人於交易前留意相關訊息。
